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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思南县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之力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顺应民众期盼,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进。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支撑。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不折不扣的法律实施,以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法律制度还要护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以确保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换言之,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精神意蕴,在于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营利行为提供全方位的行为规制与法治保障。

“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法治”。王剑就是当代的民营企业家、他是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奢蔻控股集团董事长、参控股企业30余家,员工1000余人,缴纳税款3亿余元,公益事业的捐款、捐物累计达3000多万元。王剑当选十一届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十一届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十一届黑龙江省青联副主席、三四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累计获得奖励和荣誉39项。

民营企业家王剑符合民企保护政策,这是多位法律专家根据判决书等材料作出的一致意见,认为:重审判决违反国家政策。但思南法院居然认定与本案无关,违背国家相关民企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剑符合“团队计酬”法律特征,按规定,不应作犯罪处理。

2017年1月13日国内知名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专家鉴定意见:(1)符合团队计酬法律特征。(2)依据公通字[2013]37号第五条第二款:以团队计酬方式销售产品的行为,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3)认定王剑涉嫌组织领导传肖活动,既没有证据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认定王剑无罪。

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自首”不予认定,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王剑有自首行为但思南法院以不如实供述为由不予认定自首,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剑的供述不属实,反而有证人控告证实司法机关认定王剑不如实陈述的所谓“证据”是法官主观臆断而来。

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符合非监禁刑不予认定。王剑病情严重,不能参加劳动改造,不符合入监狱的身体要求标准,无论涉案案情还是身体状况,都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新、老政策要求和判处缓刑的要求;重审判决可能存在枉法裁判,对王剑无罪判有罪或轻罪重判。故意不采纳不评判对定案有重大影响的《合作协议》,故意编造四人关键定罪证据,故意歪曲事实;重审判决同案不同判,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真正的传销头目李长城、袁卫东、黄祖彬、刘忠源违法降格处理判处缓刑,而对被动涉案的王剑判处实刑。

高层管理人员李长城、袁卫东、黄祖彬和刘忠源等人是本案真正主犯却重罪轻判,少交涉案资金几千万元。在无基础定案依据中的“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却直接“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判决上面四人缓刑。思南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审理思南县“3·29”组织、领导传肖活动案过程中,真正的传销头目“乐活四元老”和徐新程、刘忠源等主犯、实行犯全部被判缓刑,同案不同判,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家王剑迫于压力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思南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王剑的作用大于徐新程,便不采纳检察机关缓刑的意见。一审法院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对被告人量刑不当。同时,一审法院更未考量本案的时空关系,王剑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缓刑意见,与另外的被告人是完全不同的时空,审判前面几个被告人时尚无认罪认罚制度,一审法院完全未考虑此重要的缓刑依据。另外,王剑还有酌定的量刑情节,其不但合法经营多家大型企业,且现身患重大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完全不适宜羁押。第一次一审便进行了四次庭审三天时间,而第二次一审,因为王剑认罪认罚,仅用时半天,司法机关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审法院也完全没有考虑,王剑基于能判缓刑妥协认的罪,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确未得到缓刑的结果。综上所述,重审判决量刑违背法律和事实,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王剑的合法权益。

贵州思南县检察院要求王剑在必须全部认可原一审检察院和原一审法院认定的所有错误事实基础上,提出判三缓四,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的量刑建议。庭审前,法官通知律师不要做无罪辩护,庭审中,迫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得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王剑及律师又全程放弃辩护,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思南县人民法院在对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实体内容以及法定、酌定情节均予认可的前提下,错误引导律师放弃无罪辩护及公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在没有通知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没有通知辩护律师及被告的情况下,没有法定可以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况下,直接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有关机关或个人合谋以缓刑为诱饵骗取王剑签订认罪认罚,签署后迫使王剑和辩护律师被动放弃庭审辩护权,为重审审判扫清障碍是严重违法行为。思南法院的这一做法完全践踏法律,剥夺了王剑的法定诉讼权利,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重申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严重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如:(1)判决中既认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系战略委员会,也认定王剑不是战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又自相矛盾认定该公司重大事项均由王剑决定。卷内无任何证据证实王剑决定了肽来科技公司的哪些重大事项。一个公司最重大的事项莫过去人事和财务都是徐新程负责。刑事诉讼的裁判规则是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肽来科技公司的重大事项由王剑决定。

(2)正是由于没有证据,一审判决自身又做出了自相矛盾的认定。一方面,判决认定王剑作为肽来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积极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另一方面又载明“王剑在得知肽来科技公司可能涉嫌传销活动后”。王剑是何时得知?在他得知之前,肽来科技公司传销犯罪是否与其无关?再则,既然判决认定,王剑在后期才得知肽来科技公司可能涉嫌传销,也就是认可王剑前期并不知道传销一事,又如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3)法院认定徐新程王剑协商的是从事直销业务,而不是传销业务,那么二者从事传销的主观故意从何而来,从何时而起?卷内根本没有证据对此予以证实。

(4)卷内不仅没有证据证实郑永强等人向王剑介绍过乐活的营销模式,反而有徐新程的证言等大量证据证实在2016年6月之前没有任何人向王剑说过乐活公司涉嫌传销。

乐活公司四大股东黄祖彬、李长城、袁卫东、郑永强等人均证实王剑并不参与肽来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从事传销活动,而且肽来科技公司的市场运营和拓展这一板块的业务依然牢牢地控制在他们四人手中。

事实是王剑从国外主动归国到案后,全力配合办案机关把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全部如实供述,供述内容一直稳定,思南法院却认为没有如实陈述不予认定“自首”。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剑的供述不属实,反而司法机关认定王剑不如实陈述的所谓“证据”,全部有证人控告,证实是法官主观臆断。

1.判决书已认定王剑具备“自动投案”的要件。当时情况是:王剑从当时疫情最为严重且经济落后、气候炎热的磨憨国际口岸入境,并在当地隔离了21天,其回国“投案”的决心是相当坚定的。

2.判决书认定王剑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认定其“自首”。事实情况是:王剑已经把与本案相关的主要事实全部交代清楚,并且其说法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供述相当稳定,在案卷宗亦没有与王剑供述存在矛盾的证据,应当认定王剑已对本案事实如实供述。但,思南法院用认定的错误事实反推王剑没有如实供述,从而认定王剑不构成“自首”,思南法院认定错误事实的全部证人证言(韩倩男、陈丽华、王晓明、贾云芳)全是法官自行编造、主观臆想的,证人从没有说过或做过思南法院认定的所谓“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枉法裁判。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已确诊王剑身患重病,(半年来已被医院下达六次病重通知),因病情严重,不能参加劳动改造,不符合入监狱的身体要求标准,无论涉案案情还是身体状况,都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新、老政策和判处缓刑的要求,请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给予王剑取保候审,治病救人,如认定王剑有罪请求判处缓刑,如查实认定王剑无罪,也依法勇于纠错。

王剑病情危重,急需救治。2022年5月10日-13日期间,思南县公安局、看守所、思南县法院组成的鉴定小组带领王剑前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依法进行了独立检查、核验和诊断,家属全程未参与,已经诊定王剑当前确已罹患:

(1)高血压三级极高危险组(靶项器官受损视网膜病变),(2)非特异性细菌颅内感染(超标100倍),(3)肝囊肿,(4)重度关节炎肩肘损伤。

病情致使王剑随时可能面临脑梗阻、脑中风、脑瘫痪、脑梗死等特别严重后果甚至随时死亡的极端后果。医院六次下达病重通知,十几次下达转院建议。对王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王剑身患重病,不能参加劳动改造,达不到入监狱的身体要求。

贵州铜仁思南法院同案不同判,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真正的传销头目李长城、袁卫东、黄祖彬、刘忠源降格处理判处缓刑,而对被动涉案的王剑判处实刑。

贵州思南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审理思南县“3·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过程中,真正的传销头目“乐活四元老”和徐新程、刘忠源等主犯、实行犯全部被判缓刑,同案不同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使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和《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法发〔2019〕23号】等规定。

贵州思南县法院作为基层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学习业务素养,铜仁市中级法院加强自身法治素质队伍建设,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习说:“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谁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才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发挥好法治的保障作用,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进而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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